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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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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叶兴才 于 2013-6-27 23:59 编辑

在夫妻离婚纠纷中,除了对孩子、房子、票子的争夺战之外,大家都不想要的,避之唯恐不及就是债务了。今天简要讲述诉讼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

一.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时隐瞒财产处理:
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如上行为的,可以在两年内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三.股票、债券、基金的分割:
协商不成,按市价分割,按市价分割有困难的,按数量比例分割。

四.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①.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一部分货全部分割给另一方的,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②.若上述情况中,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的,则另一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五.夫妻一方投资合伙企业的份额分割: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可以成为合伙人。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可以优先购买,所得财产由夫妻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也不优先购买的,可以要求退伙,对退伙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也不优先购买的,也不要求退伙,夫妻另一方可以成为合伙人。

六.对房屋的分割:
    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如下顺序分割:竞价、一方得房,补偿另一方、拍卖分割。
    ②.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只判决归其中一方使用,而不判决所有权归属。取得房产证后有争议的,协商不成另行起诉。
    ③.父母为儿子或女儿购置的婚房,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两夫妻的除外。
    ④.一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⑤.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置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夫妻双方以其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七.债务负担:

    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一方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借钱吸毒,赌博等等,则离婚时,该债务另一方不承担。
    ②.一方婚前债务,另一方不予承担,但若其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③.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负债,离婚时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④.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明确对债务做出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此,婚姻法中的主要内容已经讲述完毕,但实际上每一个小点都有非常多的实际案例可以讲,限于篇幅,只能点到为止。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电话与我联系,我们一起探讨和交流。下一节,我们完成该系列法律常识的最后一个部分:父母赡养、夫妻扶养、继承。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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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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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国倾城 LV.50 2013-6-30 13:56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好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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