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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东莞中院发布2012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8宗案件员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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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好处费被“炒”东家不违法

  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王创辉)企业因转型裁员引来老员工高额索赔、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好处费被开除、离职员工企图利用找人代签合同的漏洞非法牟利……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东莞十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案件类型林林总总。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尽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员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案例逐年增加,可受个人认识局限、周边环境误导及利益驱使等因素影响,员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碰到更多的困难与挑战。以此次公布的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其中有8宗案件均以员工败诉告终。

  企业转型升级要裁员老员工索要高额赔偿

  陈某在某公司编织部任职近10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1月,该公司因订单减少亟需谋求转型,决定撤销编织部,并向包括陈某在内的部门员工发解散通知书:陈某等人可以选择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但陈某既不接受调岗,也不肯接受经济补偿方案。双方在当地劳动服务站主持下进行协商,但未能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

  该公司遂以陈某“不同意调岗”为由“被迫”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陈某到财务处办理薪资结算和领取补偿金等事宜。结清工资后,陈某以经济补偿金过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包括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在内高额赔偿。

  该公司应以何标准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所需,解散编织部,也即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企业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同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因而无须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依此判定该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23940元、工资差额(即加班费)1484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197元,合计39986元,并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企业用人也应转型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生产要转型,用工的方式、方法也要及时转型。用人单位在管理劳动者时不能简单粗暴,采取“野蛮”管理;应该采取合法、人性化的方式方法管理及应对生产过程中各种劳资问题。而员工在维权过程中亦需要寻求合法的途径,同时不能道听途说,提出不合理请求,从而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

  索要好处费称是个人私事公司单方面解雇无需赔偿

  “利用发货之便,巧立名目,以电话费、过年红包、装车费抽点等名义向货运公司及司机多次索取好处费超过7万元,并以各种借口推迟或延迟装货,迫使他人就范。”2011年11月14日,东莞一家包装公司贴出通告,对叉车司机胡先生作出除名处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事后,胡先生认为包装公司此举属违法解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劳动仲裁后认定包装公司属于违法解雇,裁决公司向胡先生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39170.74元。公司一方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发现,胡先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开叉车,若包装公司发货人不在场时,胡先生需要代表公司发货,并负责对前来运货车辆的车厢进行表面检查,若发现车厢存在有垃圾、漏水、异味的情况,则不给予装货,不装货的后果由前来运货的司机负责。

  此外,胡先生在仲裁阶段称其收取刘某的款项是“双方之间的生意往来”。包装公司在解雇胡先生之前,曾向胡先生询问有无收取相关货运公司刘某的款项,胡先生以相关款项为其受刘某委托向货车司机支付运费的私人行为为由,没有向公司具体说明款项的性质,只是说该款项是对刘某的帮忙,没有实际收取刘某的好处费。法院最终判定,包装公司属于合法解雇,无需向胡先生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
◆法官点评:解雇违纪员工得先保全证据

  用人单位在解雇严重违纪的劳动者之前,必须先行开展必要的调查,收集充分的证据,例如员工书写的情况说明、求情信、检讨书等,或者有员工签名的违纪通知单、违纪记录、相关的视听资料、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否则,即使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仍有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雇,进而面临巨额的违法解雇赔偿金。

  找人代签却称没签劳动合同离职前找东家索赔被识破

  在玻璃公司钢化部门上班的吴某离职前将东家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面对公司拿出写有其签名的劳动合同,吴某声称并非其本人签署,并主动要求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经调查发现,2011年11月28日,公司人事主管在与当月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钢化部门员工朱某、赵某、吴某3人上晚班,人事主管便把劳动合同文本转交至钢化部门主管,由其找上述3人签订劳动合同。当晚上班后,部门主管便把劳动合同文本发放到3人手中,由于当时设备故障,部门主管离开签字现场前往处理。当该名主管返回时,上述3人便把已签名的文本送回,上述主管在庭审期间表示不能确定劳动合同是否为吴某本人所签。

  不过,玻璃公司在案件二审期间找来员工张某出庭作证。张某与吴某同在一个部门工作,据他交代,2011年11月28日晚,吴某在钢化炉旁以手痛为由要其帮签劳动合同,张某推脱不过,代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吴某虽确认与张某是同事,但称两人只是认识,从未委托张某代签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某玻璃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均已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说明某玻璃公司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某玻璃公司对有“吴某”签名的劳动合同核查后主张该合同是代签的,并有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结合一审法院对某玻璃公司员工进行的调查,可以认定有“吴某”签名的劳动合同是吴某要求他人代签的。故对吴某要求某玻璃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8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看好签名避免让人钻空子

  在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有部分企业主提出来说,对动辄员工规模达几千人的工厂,不可能盯着每个员工签字。在现实中,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确定是否为劳动者本人所签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无法避免诉讼风险。只要在签订合同时稍加留意,如下发和回收劳动合同文本时都要求员工签名等,就可以避免被员工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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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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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 版主 2013-4-27 01:10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果然是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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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 LV.7 2013-4-27 09:02
板凳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看来有钱就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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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才 LV.1+ 2013-4-27 10:11
地板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阿珍,其实你说的不完全对。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的责任比较严苛,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证了“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劳动者不遵循基本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如何生存呢?用人单位生存不下去,会导致更多的劳动者失业,这些都是连锁反应。我们不否认很多无良用人单位剥夺员工利益,但有些劳动者依仗职位,吃拿卡要,没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不当诉求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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