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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日常餐饮调制的料酒企业是否要缴纳消费?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
答:《家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问题的通知》(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家标准,按照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http://www.yiliaofp.com/
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
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葡萄酒属于哪个目?
答:《家务总局关于印发北京印花税的通知》(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纳人。葡萄酒消费适用《消费目率(额)表》“酒及酒精”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其属于“酒及酒精”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http://www.yiliaopiao.com/
问: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缴纳消费?
答:《北京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人生产的应消费品,于纳人销售时纳。纳人自产自用的应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消费品的,不纳;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中华人民共和消费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连续生产应消费品,指纳人将自产自用的应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消费品,自产自用应消费品构成最终应消费品的实体。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指纳人将自产自用应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http://www.yhsfp88.com/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连续生产啤酒或其他应消费品的,不纳;自用或用于生产非应消费品的,需要缴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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