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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创)卖车不过户?结局或将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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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二手车买卖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二手车买卖如果是发生在二手车行与个人之间,基本都会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却经常因为种种原因一直都未或都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这其中,有的是因为买卖双方认为关系太熟,大家说好即可,没有必要过户;有的是因为嫌费事怕麻烦懒得过户;还有的则是因为买方或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貌似规避了转让人的法律风险,但实际上转让人仍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隐患……

       李某、周某原系朋友关系,户籍在佛山的周某打算买一辆东莞牌照的二手车,但因未办理东莞居住证无法以自己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所以就委托持有东莞居住证的李某以李某的名义与二手车行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将车辆过户至李某名下。

       过户的当天周某即实际控制了车辆及与该车辆有关的一切物品及资料,双方还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该车辆所有权属周某所有,周某应尽快办理东莞居住证并将车辆登记至其名下。

       周某在实际控制车辆后,不顾李某再三催促,一再拒绝李某要求将车辆登记至其名下的要求,并且倚仗该车辆并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便利条件,肆无忌惮地不断恶意违章,并一直不办理车辆年检、不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甚至更换手机号码导致李某再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迫于无奈,李某曾到车辆管理部门要求注销对车辆的登记,或者报废该车辆,但均因无法提供该车辆相关资料及实物而无法办理,之后李某还多次收到汕头市、潮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发来的违章处罚通知。

       李某无计可施之下,遂求助于律师。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指出本案中李某在几个方面均存在很严重的法律风险隐患:
      
        一、车辆虽已实际转让,但车辆若在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转让人(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哪方责任),若受让人(周某)不幸身故,转让人(李某)可能因无法证实《汽车转让协议书》真实性而被认定为与周某之间系车辆借用关系,从而需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未过户,在一方身故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之间系车辆买卖关系,还是车辆借用关系,或许无法明确查明。

       如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协议,被认定为车辆借用关系基本是没有疑问的事。

       但即使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被认定为车辆借用关系的几率也是很大很大的:

       1、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买卖协议基本上是不可能经过公证的(有去公证的时间和精力还不如直接去过户了),所以需要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其真实性;

       2、俗话说“死无对症”,如果在缺乏足够笔迹检材的情况下,如何证实买卖协议书上买方的签名确是死者的亲笔签名?如果证实不了,那如何认定买卖关系?认定买卖关系证据不足的话,那就只能按借用关系处理。

       3、“保护弱者”,是目前司法的潜在精神,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哪怕因此会与某些法律原则稍有偏离。交通事故中另一方伤者或无论哪一方死者家属即为弱者。

       而按借用关系处理,在具备相应法定情形时,被认定的车主(转让人李某)则需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被交警部门追究交通违章处罚的风险。

       交通违章处罚,最终都是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追责对象。

       在分析了以上法律风险隐患之后,律师亦提出了对策:以“确认车辆所有权属受让人所有并要求受让人协助转让人办理过户手续”为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从而一了百了。

        该案经律师代理,已经取得了胜诉。

附:本文中案例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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