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植树,我们都在违规!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其中有一条这么说的“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
“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不要说3棵,如果每人每年1棵,那也是很壮观的一片树林啊。我们的环境会一大进步。可现实是,我们几乎都违法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15 20:42:18编辑过]
子良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适龄公民不能履行法定植树义务的呢?全国绿化委员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法律规定已极不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民义务植树的全民性、法定性和义务性难以体现。这位负责人说,首先,既然是全民义务植树,那么,义务植树就是全体公民的事。1982年,颁布实施办法时,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和社会组织形式都比较单纯,义务植树主要通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来组织实施。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就业方式和就业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城镇中已有相当部分适龄公民脱离了原有的组织管理范围;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外出务工,也使得相当数量的农村适龄公民游离在管理之外。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实施办法规定,仍以国有单位人员履行植树义务为主,势必造成法定植树义务履行的不公平,使决议所规定和预期的义务植树的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同时义务植树的全民性也得不到体现。其次,人大颁布的决议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号召或倡议,充分体现了它的强制性的一面。但是实施办法对于这些却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二是义务植树的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上世纪80年代的全民义务植树形式主要是有关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大规模组织其职员及职工直接参加植树劳动。二十多年后的今天,一方面,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再延续原有的形式显然不客观。另一方面,一些大中城市和城镇周围的荒山荒地逐步减少,南方一些省份已基本实现了灭荒。在这些地方再单纯依靠组织适龄公民直接参加义务植树较为困难。第三,已建的绿地和营造的森林亟待抚育和管护,也从客观上要求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向多元化转变。
三是组织管理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据介绍,目前,全国绿化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地位仍不够明确,使其管理行为缺乏效力。
四是实施办法亟需规范化、条例化。实施办法采取通知文件体裁来表述全民义务植树的各项法律制度,无论是在语言规范性上,还是在逻辑严谨性上,都已不适应需要,亟需制定更加规范的法律文本。
据介绍,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从1994年就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研究修订实施办法。近两年又将实施办法修订为《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日前,记者从国家林业局得到确切消息,《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抓紧起草,现已通过专家论证,有关部委及全国绿化委员会也就条例的有关内容达成了共识。条例待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即可实施。
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全民义务植树的概念重新进行了明确,突出强调了全民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和义务性,并对义务植树的多样性从法律上进行了肯定。条例特别规定: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通过交纳绿化费来完成法定植树义务。条例在鼓励适龄公民采取多种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同时,对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条例实施后,我国适龄公民不履行法定植树义务的现状将大为改观。
但是,条例何时能够出台并实施,这位负责人却给不出时间表。业内人士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严重滞后是造成法定植树义务责任人尽责率低的主要原因,那么,尽快出台《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就成了当务之急,并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4年04月06日08时15分??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