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广东取消"醉驾两次终身禁驾" 罚款1000变500
昨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修订草案的修改稿对醉驾、套牌车行为等处罚力度有所减轻,醉驾两次终身禁驾的规定被取消,而是规定一年内有醉驾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处罚规定
已是上位法内顶格处罚
对醉驾的处罚规定之所以进行调整,是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修改稿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顶格进行处罚。
修改稿明确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情形:(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修改稿还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