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富士康存在五大违法违规行为

kan

2010-10-08

本帖最后由 kan 于 2010-10-8 23:53 编辑

《富士康调研总报告》称,“富士康历来以‘自觉守法’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富士康实际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说,仅就调查结果来看,富士康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等法律法规。

强制加班、超时加班——违反《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厂每月加班时长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时间在发生“跳楼事件”之前超过100小时,“跳楼事件”后还保持在8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限。名义上的“自愿”加班,实际是在每个月初要求工人签署自愿加班协议,可见是变相强制性加班。如果工人不签署,整个月都丧失加班机会,并且会受到种种惩罚。

克扣加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跳楼事件之后,富士康严格规定每月加班时间按80小时计算工资,超出80小时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有工人反映,在每天10小时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生产定额的情况下,管理者会强迫整条生产线的工人义务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富士康的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限制加班时间的规定,更克扣了工人应得的加班工资。

滥用学生工——违反《实习见习条例》

调查发现,在富士康的许多厂区均存在大量滥用学生工的情况,在某些车间,学生工使用率高达50%。如深圳龙华CMMSG事业群一个生产车间里2600人中有700~1000人为暑期学生工;根据昆山厂区外中介所述,暑假期间进厂打工的学生实习工为10000人,而整个厂区的员工数为60000人。廊坊工业区有30000多名员工,其中5000名以上为学生工。对于年少的实习生与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样对待,每月加班超过80小时,并且实行日夜班轮换制度,每三周或每月换一次班。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富士康这种强迫学生进行高强度加班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条例规定。

漠视职业安全隐患——违反《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然而,据一名在富士康工作长达16年的工人反映,他从事电镀工作,长期接触铅、镍、氰化物、氨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但在他工作期间,并未依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仅做过两次职业预防普检,且未做血液重金属项目检测。富士康这种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私了”工伤事故——违反《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伤处理方面,生产车间里的三级管理人员联合隐瞒工伤情况,并且强迫与工伤工人“私了”,导致工人赔偿不足,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在医院探访中,多名工伤工人反映管理人员不允许他们进行工伤鉴定,他们需要垫付医药费,有的甚至因为无力垫付而导致伤情恶化,更不要说获得法定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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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德

老哥好久不见你发帖子了

举报2010-10-09回复

lyc

我觉得下下要跟住“劳动法”来做,做老板都好辛苦,如果系自愿的话,我觉得无咩唔妥,最怕系夹硬来

举报2010-10-09回复

123

我觉得下下要跟住“劳动法”来做,做老板都好辛苦,如果系自愿的话,我觉得无咩唔妥,最怕系夹硬来

lyc 发表于 2010-10-9 00:14

    有道理

举报2010-10-09回复

wisdomtea

我觉得下下要跟住“劳动法”来做,做老板都好辛苦,如果系自愿的话,我觉得无咩唔妥,最怕系夹硬来

lyc 发表于 2010-10-9 00:14

    系啊。

举报2010-10-09回复

小杏子

回复 3#

lyc

    是阿.

举报2010-10-09回复

小绵羊

一个月加班100小时。。起园洲超正常怕。。。5加班。。边有钱?

    我以前做也间电子厂。大把工人加班150个仲的。。甘富X咪要行埋一边?

举报2010-10-09回复

kan

一个月加班100小时。。起园洲超正常怕。。。5加班。。边有钱?

    我以前做也间电子厂。大把工人加班150个 ...

小绵羊 发表于 2010-10-9 10:20

不要将加班看做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我发这个贴就是想大家知道在法律上你们有什么权利,最后你选择怎样的处置方法由你自己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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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劳动权的权利是属于自己,你选择维权或者放弃由自己决定

举报2010-10-09回复

wisdomtea

不要将加班看做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我发这个贴就是想大家知道在法律上你们有什么权利,最后你选择怎样的处 ...

kan 发表于 2010-10-9 16:55

   

原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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