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性人婚姻问题
笔者在律所值班期间,遇一咨询者秦香诉述:其与丈夫陈军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0年5月份后其夫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未果。2002年8月,两人突然不期而遇,但令其大吃一惊,原来经多方寻找的丈夫此时已通过变性手术变成女儿身,且与另一男子结为连理。其困惑悲伤之余,咨询其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及其“夫”是否构成重婚。
目前法律对此确无明文规定,对此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变性手术后,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终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解除该婚姻关系的请求不需审理,可以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做了变性手术并依法办理了性别变更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诉讼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