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kan

2010-04-12

本帖最后由 kan 于 2010-4-12 10:29 编辑

昨天有个友人来我处闲聊,友人向我问起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这两组词其实在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会很经常用到,但我们却很少理解其内在的内含,使用中很容易混淆。

    虽然两词组只有一字区别,但其在法律上的区别和应用却相差很远的,在诉讼中所获得的保障就不一样。今天由我向大家做出解述: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合同价款,不履行的也只能如数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

    社友们如果有朋友与他人订立和同时,千万要看清罗!不然最后损失会是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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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拉特

我转载了定金与订金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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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你喜欢转载就转载,其实也没有什么大不了

举报2010-04-12回复

自由自在

关转载什么事!

举报2010-04-12回复

kan

呵呵,原来是这样的!我在本文最后声明过: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现在我删掉了这一说法啦

举报2010-04-12回复

kan

要看好这个订金和定金罗! 房地产销售商通常会在这里忽悠我们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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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筱

LZ系读法律的吗?

举报2010-04-12回复

hui(晖)

订金有的退。定金没有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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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茶茶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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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善

不说真的不知道有这个区别。谢谢楼主。

举报2010-04-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