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化长廊 霸王停车 该管管!
微信网友【减肥钟】报料:今日下午5点多,刚刚下班,来到长廊跑步,还没跑几百米就遇上了“拦路虎”,两辆高档的越野汽车竟然横向铲上休闲人行道,本来休闲道的这边就没有画停车格,还要把车铲上来,这也太离谱了。于是我就轻轻地从草丛坡绕了过去。幸好我还没有跑开脚步,如果跑上一圈然后这事的话,好容易会把脚扭伤,希望交警部门多多巡逻!!!!


随着城乡汽车保有量的激增,大家都面临停车难的问题,汽车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非机动车道被汽车占道,非机动车只能借机动车道行驶,和汽车抢道路,势必增加了安全隐患。在农村,还存在报废车、僵尸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由此可见,引发本案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非偶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违章停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车主被法院升格判赔19万元
2015-12-18 08:04:53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钱俊皓
违章停车由交警部门处理,一次也就罚个百把块钱。周某的半挂车违停被诉,竟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升格判赔19.1万余元。
今年3月1日下午,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自南往北行驶。13时27分许,胡某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经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挂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占用了人行横道,导致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经查,该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周某,驾驶员是李某。交警认定骑电动车的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半挂车驾驶员李某负次要责任。
经对胡某血液抽样检测,乙醇含量为54mg/100ml。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63544.45元。
刑事案件了结,民事赔偿案件开始。2015年5月7日,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骑电动车的胡某、半挂车的驾驶员李某和半挂车的所有人周某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多万元。
开庭时,原告诉称,事发时,被告李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车停在了事发现场东侧非机动车车道内,导致通行困难,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半挂车属于被告周某所有,故要求被告胡某、李某、周某作出赔偿。
被告周某则称,该半挂车因无生意,就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且自己经济条件不好,难以支付赔款。
被告李某认为半挂车停在那里是周某同意的,该事故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致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相关责任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系被告周某的雇佣驾驶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据交警所查明的事故成因及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认定和过错大小,认为该案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胡某承担70%、被告周某和死亡人刘某各自承担15%为宜。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半挂车车主即被告周某赔偿191027.18元;判决骑车人即被告胡某赔偿267915.70元(不含原已付医药费63544.45元)。
违章停车该怎么处罚?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我们再来看看一些奇葩的停车案例】
1、一车站两位

2、在竖排排列的停车场横向停车
3、停在社区单元门口

4、停在单车道路边

5、停在小巷、胡同边

6、停在消防通道门口

7、停在集市路边
8、停在非机动车专用

9、停在盲道上
10、学校周边停三四排车
11、瞎停车

小编表示看不懂,为何这样停车,我接受唔到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