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橫蠻無理
本人2013年5月23日入廠,由於我1月份同我老公登記未擺酒,想著10月1號才擺酒,所以入廠時登記已婚,以我所知勞動法規定:入廠第二天結婚都可以享有婚假,我試用期是三個月,但由於公司規定每月15號入職的員工都從下月1號開始算入職,所以我的試用期是到9月1號才滿三個月,這樣都算了,我也忍了,試用期后給我加工資,也就加了我兩百塊左右,也算了!我老公老家在9月14號辦喜酒,我自己這邊在10月1號辦喜酒,所以我從9月12號開始請婚假,請婚嫁前人事部經理說我是享有晚婚的婚假13天(勞動法規定15天)也算了,中間因為有中秋假期,所以我也沒有理會,等我請完婚假,放完國慶假期上班,人事部第一時間跟我說:公司規定沒做滿一年沒有婚假,我就找人事經理理論,他也這樣跟我說,還說我入廠時就登記已婚,意思好像說我在騙婚假一樣,可是他又拿不出實質的相關規定給我看,而且在我擺酒的時候發現自己懷孕了,今天是兩個多月了,到今天我再去問人事經理產假是怎麼算,他也就直接回答我要做滿一年才有產假,我是五月份的預產期,他就說那也要等到六月份之後生小孩才有產假,天呐!我眼前一片漆黑了,難道我五月份不生小孩,等六月份再生嗎?怎麼有這樣的公司,而且也不算小的公司,居然有這樣的規定,我現在是否該去勞動局申請仲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