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诉讼离婚

kan

2012-12-18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释义,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解释为: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作了补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于司法审判中更准确地适用婚姻法有关诉讼离婚条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修改,并没有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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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丑仔

還沒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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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水口丑仔:還沒結婚呢 (2012-12-18 13:45)
谁说一定要给结婚的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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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羽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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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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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希望有情人,个个都能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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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

婚姻法没有研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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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丑仔

老鄉,求結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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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江猪脚

法律面錢,可或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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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妹

法律面前,真系可以做到人人平等,法律都有好多流动~~~~或财产转移,转物业等,到时一分钟都拿不到吧~~~~我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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