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房屋争夺诉讼

kan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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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ger

我认为张某绝对有这个权利

举报2011-01-22回复

kan

怎么huizhou002不回复

举报2011-01-23回复

kan

上述案件是发生在上海

  儿子仅有继承权

    A处房屋拆迁发生在1996年,根据当时的上海市动拆迁政策,原私房产权人相应的产权价值是通过私房补偿费形式得以体现的,同时对于符合一定安置条件的原私房产权人,可以因该动拆迁而取得安置房。根据建房申请报告,建造A处私房时家庭成员为李某与张某两人,而其子建房时尚年幼,未出资,故对A处私房不享有产权。

    此外,考虑到动迁时A处私房的户口情况以及享受动迁政策的人员只有李某与张某,两人既享有A处房屋的所有权,又是动迁安置的对象,所以,两人有权取得B处房屋的所有权,而其子对B处房屋则无所有权。作为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其只可能在李某死后按照《遗产继承法》对父亲的财产主张权利,但那也要看李某生前的意愿,所以说:因为自己是儿子,就要对父母的财产存一份占有之意,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而张某所有的这部分权利,则于李某与张某离婚时,因张某明确放弃了B处房屋的产权而不复存在,故B处房屋依法应归李某一人享有。法院最后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判令B处房屋的产权归李某所有。

举报2011-01-23回复

潇湘

见识多样法律知识。。。有代防身。。。。。

举报2011-02-17回复

寿司

期待法律的公正。

举报2011-02-18回复

园洲沁园专卖店

本帖最后由 园洲沁园专卖店 于 2011-3-21 13:30 编辑

个人意见;如果我是女方我会在前夫能保证给自己的儿子安定的住所的情况下,我会自动放弃争夺权,毕竟金钱不是人生的全部,很多东西是金钱买不回来的,儿子以后还是得由前夫养育,别伤了母子之情,学会放弃才能真正的快乐,心安理得的生活最实在。

举报2011-03-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