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
本帖最后由 kan 于 2010-5-24 15:38 编辑
我看过了你的资料,我支持第二种看法:在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做了变性手术并依法办理了性别变更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诉讼处理。
理由:
“秦香与丈夫陈军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0年5月份后其夫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未果。2002年8月,两人突然不期而遇”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秦香与其丈夫陈军在1993年10月20日结婚是合法的,一直共同生活到2000年5月失踪再到2002年8月再遇见,秦香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其夫死亡,没有出现法定的婚姻自动解除情形。虽然秦香再次见到其“夫”时已经变性但其人还活着并没有死亡或者失踪,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依法成立并存续,因此他们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达成离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