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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3天试用期被辞退没有工资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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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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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在JS 酒店上班,开始三天的试用期,还交了200元的押金,三天工作出色,无任何瑕疵,可有老员工返回,就辞退了新来的大姐,而且没有一分钱拿,这样合理吗?再怎么说她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而且还耽误了人家三天的时间,到最后毫无人性的把她辞退,这样的管理能让这家公司兴旺吗???
   劳动法有规定:
以试用期的工资为基准并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希望求职者擦亮双眼,以免误入这家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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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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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JS酒店是什么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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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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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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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到距粒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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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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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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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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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由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果想辞掉劳动者的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如果没有那就应当继续留用。
二、用人单位在招工中不得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和收取任何押金,如果是这样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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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kan 的帖子

kan: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2012-05-17 09:23)
看得人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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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吧,还没上班就要交200元,那是什么费用啊,第一要它退还200元,第二要它支付你三天的工资。不然就去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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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毛毛 的帖子

毛毛:JS酒店是什么酒店? (2012-05-17 02:03)
金莎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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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园洲边间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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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amy.xu 的帖子

amy.xu:看得人头晕。 (2012-05-17 11:24)
呵呵,给个判决书你看,你看到会更烦,更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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