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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起国民爱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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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潭金仔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4-22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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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xhghg2003</i>在2008-4-22 17:17:00的发言:</b><br/>
<p>抱歉,我没有更换头像!</p>
<p>根据《国旗法》第18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19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u>治安管理处罚条例</u>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用国旗作头像,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也是对国旗的不尊重,显然不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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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那要看用意是善还是恶,我觉得这图标是积极的作用!我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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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3\">支持,我早就换了~~[em60]~</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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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3\">支持,我换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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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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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6\">九潭金仔,好挂住你哦,好久未见,最近可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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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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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要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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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p>抱歉,我没有更换头像!</p>
<p>根据《国旗法》第18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19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u>治安管理处罚条例</u>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用国旗作头像,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也是对国旗的不尊重,显然不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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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p>支持奥运</p>
<p>支持金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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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p>哈哈  表达有很多种方式的</p>
<p>  我觉得做好自己就好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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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xhghg2003</i>在2008-4-22 17:17:00的发言:</b><br/>
<p>抱歉,我没有更换头像!</p>
<p>根据《国旗法》第18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19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u>治安管理处罚条例</u>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用国旗作头像,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也是对国旗的不尊重,显然不妥。 </p>
<p> </p>
<p> </p></div>
<p>如果这么严格,很多人都犯法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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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p>支持,我也换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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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p>爱莫能zh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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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p>支持,我也换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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