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市民都知道有毒有害垃圾须经过专业渠道处理,那么,随意倾倒有害垃圾,将造成什么后果?日前,在我县有一位市民因随意倾倒毒垃圾7.9吨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在湖镇镇经营一家养蜂场,去年年初他的养蜂场被倾倒了大量化工垃圾,包括绿色泥状废物和蓝色粉末废物,对此,他一时不知如何处理,只想着赶紧把垃圾转移。于是,便趁着夜深人静之际,驾驶手扶拖拉机把垃圾分批运送至该镇一处旧石场进行倾倒。案发后,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张某倾倒在上述石场的绿色泥状废物和蓝色粉末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重量共计7.91吨。 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赖瑜平介绍道:“由于本案被告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有毒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过国家污染物标准的三倍以上,且其非法排放处置的污染物数量达到3吨以上,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本院鉴于上述犯罪情节对其判处了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赖瑜平法官表示,鉴于在本案中张某所倾倒废物的地点为旧石场,离居民的生活区和农田水源地的距离相对偏远,相对而言危害性较低,同时在案发后被告人也对环境进行修复采取了积极配合态度,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鉴于上述从轻情节,对其进行了从宽处理。
反观这起案件中,养蜂场被倾倒毒垃圾,张某本是受害者,但由于其法制意识淡薄、处置不当,反而让自己成为被告人。因此,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此提醒,生态环境与市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且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很难修复,因此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广大市民切勿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垃圾,保护好生态环境。赖瑜平说道:“如果发现身边有像本案被告人一样,在自己的生活场所中被他人倾倒了垃圾废物的话,应当及时报警寻求公权力的救济,而不是私自将废物进行转移倾倒,以免触犯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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