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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园洲全镇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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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镇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个体工商户、各用人单位:近期,国外疫情持续高发,国内多个地区出现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扩散风险大,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镇出现个别人员、企业不配合甚至阻扰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不良现象。为扎实做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常态化防控总策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向全镇公告如下:一、厂矿企业、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真正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涉及跨境业务(如:跨境货运、跨境快递等)的,要按照相关指引和要求严格落实防疫工作,真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坚持“人、物、环境”同防。二、公寓商超、餐饮食肆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真正做好扫码、测温、戴口罩、登记等系列工作;餐饮食肆、密闭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要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做好限流。三、村(社区)要做好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重点地区人员、外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息登记、摸排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督促落实好防护措施。四、群众要坚持非必要不聚集。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尽量避免参加民俗、宗教活动,尽量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切实降低疫情感染风险。个人要坚持做好防护。自觉做到“勤洗手、戴口罩、多通风、一米线、常消毒”,不购买无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或网购冷链食品。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及时戴好口罩到就近卫生院发热门诊就诊,不要自行用药,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如您近期有外出过,请您返回园洲后就近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自我健康检测;留意14天旅居史中疫情相关信息,如您14天旅居史中有疫情发生,请及时报备。六、镇防控办24小时电话:0752-6802909。对疫情防控中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人员、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等予以追究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疫情尚未结束,防控不可松懈。让我们携手共进,做到严防死守,强化风险意识、压实“四方责任”,共同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和干劲坚决守牢疫情防控防线,为持续巩固我县疫情防控良好形势贡献一份力量!



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2022年2月27日








防疫知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一、面对新冠肺炎流行时公民应当怎样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公民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我镇可向村居报告或直接拨打镇24小时防疫电话:0752-6802909。
三、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例如:不戴口罩、不接受体温检测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如:居家健康检测期间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六、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园洲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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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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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MAN188 ... LV.100 2022-2-28 20:48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为持续巩固我县疫情防控良好形势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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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毅地产 LV.30 2022-3-4 13:26
板凳 来自: 中国广东
疫情的确厉害,愿早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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