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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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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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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摸狗是小事吗?不一定。有时候,后果很严重。
规定佛山的几名打工者在养鸡场先后偷得六百余只鸡,记过两人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招致如此重刑,是因为他们所偷的是特种鸡。每只鸡的价格被评估为667.68元,盗窃财物价值总额超过45万元。而偷窃者并不知道这些鸡如此贵重。
法官到底应以犯罪人的“主管恶性”来定罪,还是“犯罪结果”来定罪,这是一个复杂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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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1421期《南方周末》。

我认为不是法官到底.....而是法律到底......

那么大家是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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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是法律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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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法律到底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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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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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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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功到自然成于2011-05-18 22:08发表的  :
犯罪结果是已发生的事实,完全可以定罪,但案中偷窃者不知其价值,可稍微减点刑!!
我不同意,偷窃者可以话完全不知其价值,想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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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断定偷窃者是否知道失物本 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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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断定偷窃者是否知道失物本 身的价值
是法官的个人主观判断还是相关的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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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书本上的看法是主客观都要考虑!可以通过现场环境来确定当时被告人有没有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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