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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无证房屋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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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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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2月,曾某、王某在邻居的参与下,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王某在圩镇的一幢新建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以556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并约定由曾某办理该房房产证,由王某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当时曾某付款2万元,王某交付了房屋钥匙以及建筑规划两证给曾某。同年4月,曾某上门付款15600元时,提出同年7月再付剩余2万元,届时,王某必须办好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后曾某在该房屋门上贴出“本房招租,价格面议”(后一直没人承租)。同年7月27日,外出务工的曾某回来后找到王某,得知王某尚未办好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便提出不要该房屋,要求退回已付的35600元,在曾某的要求下,王某写给曾某一张欠条:“欠到曾某现金35600元(在2002年3月前付清)”。第二天,双方又口头约定如在2002年3月底前王某办好证则由曾某付余下的2万元给王某,否则王某应退35600元,当时有邻居彭某几人在场,彭某书写了上述内容的补充协议,在场人签了名,但王某、曾某未签名。2002年1月18日,王某办理好该房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使用者为曾某。而曾某却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该房产权证(经查王某提供给曾某的建房手续符合办证要求)。

  2002年5月间,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对所转让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的转让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35600元购房款。王某答辩称,虽然该房尚未办理房产证,但是房屋已交付,转让合同已大部分履行,曾某悔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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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9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房屋转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口头协议,后又变更补充了协议内容,约定了被告王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期限,在此基础上被告写给原告一张欠条,该欠条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双方据欠条形成的债权债务也随之解除。自原、被告在口头订立房屋转让协议之始,双方均着手在履行协议内容,特别是原告主动给付被告购房款、出租房屋等,表明其已实际行使了对该房的占用使用权。由此可以认定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已成立且大部分履行,原告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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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新建无证房屋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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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9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

引用第2楼Sony于2011-05-09 15:33发表的 Re: :
新建无证房屋能否转让
只要没国土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在法律上就是所有权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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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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