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洲社区网(2006年创办) - 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查看: 9532|回复: 3

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之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1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内容!
发表于 2010-11-1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够专业的~~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内容!
发表于 2010-11-18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s:16]:学到好多野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内容!
发表于 2010-11-18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吗!!!!!!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内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园洲社区网 ( 粤ICP备15014514号 )   粤公网安备 44132202100018号

GMT+8, 2026-4-14 03:05 , Processed in 0.096561 second(s), 9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