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记者冯丽均 “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要涨价,物业收费是否应该出示收费许可证?”日前,河南岸某小区业主李先生就小区停车费涨价的合法性,以及部门如何监管咨询市发展和改革局。 李先生称,他的小区从原来的200元/月涨至250元/月,但物业收费时却不能出示收费许可证,他知道惠州去年已放开停车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对于停车费是否由物业说涨就涨则提出质疑。 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称,根据省《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规定,“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时无需到部门备案或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但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项目、免费时段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对于停车费涨价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2015〕42号)根据小区停车位产权不同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第一种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双过半”),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适用这一条涨价程序的停车位是指,把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 第二种停车位涨价流程就简单得多了,只需要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使用约定就行。适用这一条涨价程序的停车位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也就是说,假如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全都属于开发商,租金涨价与否由开发商与业主双方自行协商,开发商要涨价,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租或不租。 第三种是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同要涨价,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双过半”)。 该负责人称,如果消费者发现停车场经营者收费时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出现上述违规收费行为的,可拒绝缴费并拨打12345进行投诉。 由《东江时报》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开设的《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市民如需了解价格政策,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可拨打《东江时报》新闻报料热线(2239110),或发送手机短信至18898898855反映情况。还可登录今日惠州网,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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