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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9种违法行为罚款可按日连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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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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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版《标准》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处罚。但与2014年版《标准》相比,2015年版《标准》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和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其中,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9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为确保同一情节和性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只有一种处罚结果,市环保局去年修订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处罚。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重新修订和颁布实施,我市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也急需修改。该局今年重新修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据了解,2015年版《标准》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别的内容中,增加了综合类、油气类、工业类、农业类等多个类别的5种违法行为裁量。
对超标排放等8种情形可责令停产整治
在2015年版《标准》中,对“重金属”的解释,已由原来只指含铅、汞、镉、铬等,扩展至《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的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同时,进一步明确移送司法机关的环境违法行为,保证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效惩处。(转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网
  
                        
以上内容转自:博罗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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