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洲社区网(2006年创办) - 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查看: 9717|回复: 2

[其它]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之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5-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叶兴才 于 2013-5-7 14:51 编辑

今天开始陆续贴出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常识,供大家参考。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包括:婚姻(结婚、离婚,离婚中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精神损害赔偿)、家庭(包括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夫妻扶养、继承)今天先讲述结婚的法律常识。

一.结婚

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少数民族有例外)。

3.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防止生出畸形儿或低能儿),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精神病)。

4.发证机关: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双方领取结婚证才算真正结婚,办酒席只是民间的一种庆祝方式。

5.婚姻无效: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可撤销婚姻:被胁迫结婚的,可在一年之内向法院或民政局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过了一年,就会被认定为日久生情,不予撤销了。)

7.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自始无效。

8.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或子女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亲子关系不受影响。

9.彩礼问题:法律规定不可以婚姻来索要财物,但现实中彩礼普遍存在。若赠送彩礼后,一方悔婚,那么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实物相赠的物品,比如耳环,项链,戒指等,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依据现行法院的判例不可要回,当然另一方愿意退还的不在此列。本条所说的彩礼原则上指现金。

10.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也就是说:中国现在的年轻人,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否则只能是同居关系。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内容!
发表于 2013-5-7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间慢慢睇下,学多D法律知识。谢谢提供!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内容!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3-5-7 20:32 ...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该用户还没有设置签名内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园洲社区网 ( 粤ICP备15014514号 )   粤公网安备 44132202100018号

GMT+8, 2026-4-17 17:52 , Processed in 0.27535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