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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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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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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 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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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懂法律就系好,五使惊俾人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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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108 的帖子

1108:懂法律就系好,五使惊俾人吓 (2012-12-28 14:18)
嗯嗯!学多点法律是一件好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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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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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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