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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有关抚养和送养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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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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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有一个女的怀孕了,可是她没有结婚登记也没有摆喜酒各种形式,这对情侣不是住在一起的。可是双方父母都知道女孩怀孕了。那么她以后生下来的孩子是属于谁的呢?孩子的父亲有权拿回孩子吗?

还有这女的可以把孩子送给别的家庭养吗?会不会犯法啊?如果这女的是不收钱的送给别的家庭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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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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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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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撩乱!建议找法律版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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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送人抚养就必须按国家政府机构办理领养证(领养人得达到国家领养标准),这样就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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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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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冇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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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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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kan 的帖子

kan: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 .. (2012-11-30 00:46)
你所遇到的问题,由我第7楼的法条可以解决。
第一点:你们双方虽然未有结婚,但你们还是小朋友的亲生父亲,对小朋友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能因没有结婚而不履行义务。
第二点:小朋友出生后,如果没有过哺乳期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女方抚养,直到小朋友过了哺乳期,双方才可以对抚养权提出争议。因此小朋友的父亲是有权要小朋友的抚养权。
第三点:因为你们双方都是小朋友的天生监护人,女方不得单独将小朋友送他人抚养。
如果女方是为了钱将小朋友送给他人抚养的,女方有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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