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 发表于 2010-11-18 11:19

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之三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明明德 发表于 2010-11-18 12:28

够专业的~~

中国式、拖拖 发表于 2010-11-18 12:35

:学到好多野

hui(晖) 发表于 2010-11-18 13:27

很详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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