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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巧避民间借贷风险 维护权益用好法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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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避民间借贷风险 维护权益用好法律

近来经济形势不好,也是到年底了,民间借贷纠纷比较多,现提供以下几个案例,给大家学习下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1、 民间借贷 不立字据风险大

       2006年3月,闫某以手头紧张为由,向朋友于某借款3万元。因二人关系很好,于某碍于情面,没有要求闫某打借条。之后,闫某一直未予露面,也未还于某借款。2008年2月,于某终于坐不住了,打电话给闫某问道:“我借给你的3万元钱什么时候还啊?” 闫某回答:“我不欠你钱啊,你是不是记错了啊!”于某见闫某有所抵赖,非常生气,遂拿着该通话录音,将闫某告上法庭。然而,经审理,法院认为,于某未提供借条等书面证据,其所提供的通话录音,也仅能反映曾向对方主张债权的情形,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遂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由于平时关系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是以口头协议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如遇民间借贷没有立字据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出借方往往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本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该案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也不能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而缺少必要的书面手续,应尽量留存有借条等书面凭证,并应尽量在书面凭证上,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是否约定利息等必要事项,以免约定不明,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更伤害双方之间的感情。

     2、利息约定 非法部分不予支持

         2007年6月,黄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事后,黄某一直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李某无奈之下,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本金,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李某关于本金偿还的主张,但对于利息问题,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黄某根据实际借款期限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偿付利息。民间借贷中,双方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就是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如未明确约定利息,将视为无偿借款;但如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高出的部分将不会得到法律保护;如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民间所谓的“利滚利”,也将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该案警示我们:民间借贷中,如双方协商要约定利息的话,应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上予以明确,对利息的约定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也不应将利息预先在所借本金中予以扣除,否则都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3、名为借贷 实为赌资不予保护

        2010年10月,康某在自己开设的茶馆中开设赌局,陈某等人前来聚赌。赌博中,陈某向康某借赌资5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为个人借款,年底前偿还。但直到春节后,陈某也未予偿还,康某经多次催要后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康某在自家茶馆开设赌局,明知陈某借款是因参赌输钱,仍借款给陈某作为赌资,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遂驳回了康某的诉讼请求。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日常生活中,名为借贷,实为赌资的案件大量发生,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可见,由于赌博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法律明确规定名为借贷,实为赌资的,不予保护。

        

     该案警示我们: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予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 索要借款应及时

           2002年12月,韩某为生产经营需要购置设备,因资金不足便以个人名义向熟人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为本金的10%。然而,一年后,韩某提出因经营效益差等原因,要求延长借款期限。王某碍于情面,只好答应韩某请求。谁料,这一拖,竟然拖了近5年。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催要借款,但韩某总是以经营状况不景气为由拖欠。2008年5月,王某一忍再忍,万般无奈时,诉至法院。所幸的是,王某在2007年一次催款时,韩某写下了还款确认书,保证一年内偿还所有欠款。否则,王某不但难以要回利息,就连本金也将因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而提起诉讼的,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如借款期限到期后的两年内,出借人不主张权利,将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丧失法律的保护,具体而言,即指在诉讼中,如对方主张催要借款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出借人则应举证证明是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或诉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否则出借人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该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生活中,也有些出借人,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两年,但误以为关于诉讼时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做出延长约定,如约定诉讼时效为5年,即使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间,也还是以约定为主。须不知,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述规定,是法定的期限,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改变。

      

   该案警示我们:出借人借款后,如约定了借款偿还期限,应及时向借款人催要,并保存好曾经催要借款的证据,以备日后由于诉讼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所用。

         5、偿还借款 应及时销毁借条

         2005年,高强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亲戚高亮借款5万元,并打了借条。2006年,高强陆续将该借款予以还清,但由于双方之间为亲戚关系,碍于情面,高强还款后并没有强行索要借条,只是敦促高亮回家后撕掉并销毁借条。然而,后因高强与高亮交恶,令高强万万没想到的是,2007年3月,高亮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偿还5万元借款。法庭上,高亮气愤地用人格和良心谴责高强的不讲道义,并详细叙述了还款的时间、地点和当时的情景。但面对高亮手持的自己亲手打的欠条,高强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予以推翻,一切的辩驳都显得那么的苍白而无力!无奈,高强最终只能再次偿还所欠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高强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其应对是否偿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在高亮手持其亲笔写有的借条情形下,如其无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案警示我们:还钱时销毁借条和借钱时需打借条一样重要。民间借贷无论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或邻里之间,在确立借贷关系时都别忘了签订书面字据,在偿还借款时,也都别忘了销毁书面字据等凭证,以免发生纠纷时,法律不相信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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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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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MAN188 LV.100 2012-3-22 14:58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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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 LV.50 2012-3-22 15:39
板凳 来自: LAN
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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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MAN188 LV.100 2012-3-22 18:42
地板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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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 LV.50 2012-3-22 20:45
5# 来自: LAN
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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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丰泰 LV.26+ 2012-3-23 09:59
6#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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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生 LV.31+ 2012-4-8 09:45
7#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不是人,借老友钱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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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zeng LV.21+ 2012-4-13 15:15
8#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同意楼上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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