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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牋案例1[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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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妻子偷偷卖了房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一对再婚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将公房买下,接着又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再婚夫妻闹离婚:今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离婚诉讼,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 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 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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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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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版主 2012-1-8 14:18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有今天开始我会贴几个案例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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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人 版主 2012-1-8 16:45
板凳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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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 LV.50 2012-1-9 08:25
地板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我不是很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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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沁园专卖店 LV.50 2012-1-9 13:46
5#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结婚、离婚、知道会离婚还有人会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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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 LV.50 2012-1-10 09:19
6#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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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版主 2012-1-10 15:23
7#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 园洲沁园专卖店 的帖子

园洲沁园专卖店:结婚、离婚、知道会离婚还有人会结吗? (2012-01-09 13:46)
没人知道结婚后的事情会是怎样的!如果知道结婚后一定离婚的,那结婚真得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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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 LV.50 2012-1-11 15:39
8#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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