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使用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餐饮企业(含“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应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内容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查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已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包含安全使用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内容,是否包含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是否包含应急预案、是否明确列出当地供(送)燃气的单位和联系方式、是否列出负责管辖的基层燃气和消防管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二.查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员工消防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使其知晓燃气火灾危险性,掌握燃气泄漏、发生火灾的应对方法。
三.查 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燃气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严禁封闭。
四.查 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当设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
五.查 燃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六.查 使用燃气的企业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七.查 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和烹饪部位应当按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查 营业期间严禁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九.查 餐饮企业营业期间严禁开展电焊、气焊、切割作业。
十.查 餐饮企业应当按照规范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十一.查 除设置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的场所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除设置在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多层建筑的场所可设1部疏散楼梯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十二.查 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应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使用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使用燃气企业(含“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本《通告》开展自查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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