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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LV.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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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LV.33 / 2011-5-18 21:11 / 0 人收藏 保留作者信息 禁止商业使用(站长自定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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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功到自然成于2011-05-18 22:08发表的 : 犯罪结果是已发生的事实,完全可以定罪,但案中偷窃者不知其价值,可稍微减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