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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位变更名称,要求与劳动者解除之前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而劳动者却不愿意将工龄连续计算到变更名称后的用人单位,认为既然要解除之前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诉求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解除前一个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工龄连续计算,也可以选择买断之前的工龄,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所以呢,在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之前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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