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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房屋争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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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想给自己居住已达9年的动迁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却引发了前妻和儿子对房屋所有权的争夺,一场纠纷将李某的回忆拉回了10年前。

  【事件】

  欲办产证需前妻同意

  李某与张某10年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当时两人所居住的A处房屋性质为私房,申请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就是夫妻俩人。其子因当时年幼,建房时也不可能出资,因此未写入申请建房人一栏。1996年该处私房动迁,政府另外调配了安置房B,该安置房B就是本案中李某要求办理产权证的标的。

  2003年4月,李某与张某劳燕分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B处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该房屋产权。离婚后,B处房屋由李某一人居住,儿子则跟张某一起生活。

  2005年底,房价回落颇多,李某觉得自己也许可以改善一下居住条件,想把房子卖掉然后另外购买新居。于是李某来到某房屋中介要求出售现住房屋B,另觅中意的住处。中介在了解其房屋的情况后告知:该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仍未办理过产权,因此只能先办产权再行挂牌买卖。而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必须得到房屋同住人的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调配单上显示有张某和李某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如果要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还需要张某的同意。
  
[争议】

  前妻儿子欲分一杯羹

  李某为得到张某的协助,因此买了礼物去看望张某,希望配合自己顺利把产权证给办下来。然而张某却表示拒绝,声称自己也有该房屋的权利,如果要办证必须同时写两个人外加儿子的名字,不然的话,支付补偿款也行。李某原先就知道这事情难办,但未料对方竟然不顾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起自己的房屋来了,而且自己与前妻的儿子也对房子提出了要求。

  李某的儿子正而八经地对李某说:“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父母离婚时关于该房屋归父亲一人所有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且自己从未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因此该房屋应有自己的一份。作为父亲,你不能随意就这样处置了房产。”
   
     问题:前妻儿子是否能分一杯羹?两天后给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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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kan 版主 2011-1-21 21:22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很希望看到huizhou002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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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癫 LV.50 2011-1-21 21:47
板凳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kan 发表于 2011-1-21 21:22
很希望看到huizhou002的分析

是我们社区的社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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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版主 2011-1-21 22:13
地板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太疯癫 的帖子

当然是我们社区的社友啦!且申请了法律版版主,希望可以与其一起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大家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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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癫 LV.50 2011-1-21 22:25
5#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kan 发表于 2011-1-21 22:13
回复 太疯癫 的帖子

当然是我们社区的社友啦!且申请了法律版版主,希望可以与其一起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大 ...

[s:7]期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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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版主 2011-1-21 22:33
6#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太疯癫 的帖子

是呀!我也期待着他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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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哥哥 LV.26+ 2011-1-21 23:14
7#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这种案例太有代表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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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哥哥 LV.26+ 2011-1-21 23:17
8#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个人认为,张某及其儿子这种见利忘义的行为,在道德上应该得不到支持。
而在法律上,如果原离婚协议生效,但现在张某却有意留难。个人觉得李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护自身利益(房产归李某所有)
再通过法院判决书,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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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岁月 LV.50 2011-1-21 23:26
9#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可悲,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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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杏子 LV.50 2011-1-22 01:04
10#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我等待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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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ger LV.50 2011-1-22 09:24
11#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我认为张某绝对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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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版主 2011-1-23 17:07
12#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怎么huizhou002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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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版主 2011-1-23 20:58
13#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上述案件是发生在上海
  儿子仅有继承权

    A处房屋拆迁发生在1996年,根据当时的上海市动拆迁政策,原私房产权人相应的产权价值是通过私房补偿费形式得以体现的,同时对于符合一定安置条件的原私房产权人,可以因该动拆迁而取得安置房。根据建房申请报告,建造A处私房时家庭成员为李某与张某两人,而其子建房时尚年幼,未出资,故对A处私房不享有产权。

    此外,考虑到动迁时A处私房的户口情况以及享受动迁政策的人员只有李某与张某,两人既享有A处房屋的所有权,又是动迁安置的对象,所以,两人有权取得B处房屋的所有权,而其子对B处房屋则无所有权。作为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其只可能在李某死后按照《遗产继承法》对父亲的财产主张权利,但那也要看李某生前的意愿,所以说:因为自己是儿子,就要对父母的财产存一份占有之意,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而张某所有的这部分权利,则于李某与张某离婚时,因张某明确放弃了B处房屋的产权而不复存在,故B处房屋依法应归李某一人享有。法院最后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判令B处房屋的产权归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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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 LV.40 2011-2-17 16:01
14#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见识多样法律知识。。。有代防身。。。。。[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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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司 LV.6+ 2011-2-18 10:55
15#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期待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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