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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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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个社区的朋友问过我上述的问题,现在我贴出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供大家讨论。

【基本案情】

  原告 : 赵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 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偶尔打闹,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怀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0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认为婚后不久,双方能和睦相处,怀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郭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

  并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过于仓促,彼此了解不够 ,缺乏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造成误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法庭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和好无效。在原告赵 某怀孕九个月尚未分娩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 原告赵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双方离婚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并且该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原、被告胎儿出生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 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 "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期限内起诉离婚 ' 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准予原、被告离婚。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纵观本案,从社会效果来看,原告赵某已怀身孕九月余,如果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或许有利于保护妇女和胎儿正 常发育成长,也许能被社会大多数人接受,但是,准许离婚 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 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 意,再者,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干涉的。当婚姻关系 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 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 .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留问 题,完善婚姻的法律公平救济制度,尽量将离婚当事人,尤 其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 低点,以体现法律所坚持的公平在正原则。

  在本案中,既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 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准许原、 被告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一一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故第二种意见是合适的,本案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因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故法院告知双方 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子女如养问题。

由于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上述案件只供参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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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You LV.50 2011-1-6 19:54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本帖最后由 You 于 2011-1-6 19:54 编辑

那我想替一朋友问楼主问题,如果夫妻结婚一年内,没什么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无子女。
若男方想离婚,女方不同意的话。该采取怎样的方法来离婚呢?请楼主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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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籽 LV.16+ 2011-1-6 20:03
板凳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我路过的,咩都晤知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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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 版主 2011-1-6 20:10
地板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You 的帖子

这个问题问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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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LV.41+ 2011-1-6 20:13
5#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应该可以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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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LV.50 2011-1-6 20:17
6#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保时捷 的帖子

好吗?我只是按他说的说出来问楼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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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LV.50 2011-1-6 20:17
7#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点解楼主悟解答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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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良 版主 2011-1-6 20:21
8#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You 的帖子

教人离婚,不知楼主会否出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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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LV.50 2011-1-6 20:23
9#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子良 的帖子

但是朋友妻是错方。什么原因导致没有夫妻生活呢?我想子良哥你应该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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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亻 LV.50 2011-1-6 20:27
10#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You 的帖子

甘大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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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良 版主 2011-1-6 20:28
11#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楼主在主贴中没有说是女方的错,所以我一般地认为,夫妻生活有问题,不一定就是女方的错。至于什么原因导致,不同的夫妻有不同的原因吧,不知楼主的朋友是什么原因,所以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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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LV.50 2011-1-6 20:32
12#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自由亻 的帖子

好大窝咩 ???如今社会离婚的现象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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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良 版主 2011-1-6 20:33
13#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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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亻 LV.50 2011-1-6 20:34
14#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回复 You 的帖子

[s:16]我不晓得,我还没结婚,不懂啥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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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岁月 LV.50 2011-1-6 20:36
15#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唔懂就唔乱答,楼主最好去问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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