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律师13719679949 于 2010-5-4 17:02 编辑
关于出嫁女分红这个问题,在佛山、东莞等地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对此问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处理原则可见于以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可见,未迁走户口的出嫁女原则上是应该可以参与分红的,而且佛山、东莞等城市也作出了具有这种倾向性的规定。
请看东莞市的规定:根据《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有权享受配股分红;但“可享受配股,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子女的村民,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能享受分红”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未迁户口的出嫁女原则上是可以配股分红的。
至于惠州,应该还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我会再查清楚),如果的确没有,那么符合条件的出嫁女可与村小组协商解决,谈不拢可考虑起诉村小组。东莞、佛山都有出嫁女胜诉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