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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否有风险?担保有哪些规定?——罗艳平律师1866689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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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否有风险?担保有哪些规定?——罗艳平律师18666895151
1、担保的风险:保证人或物保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实现债权的一道防护墙,保证人或担保人存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2、担保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的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担保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连带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5、担保责任的承担: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罗艳平律师1866689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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