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赖燕珍 通讯员李憬新 钟丹燕)借款人写借条要慎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来不被法律认可的“利滚利”有可能会得到支持。大亚湾区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11月,阿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80万元,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阿明,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和利息。之后,刘某告知阿明该80万元借款实际是6人出资构成的,其中刘某借出13.3334万元。2014年1月,6名借款人分别与阿明签了借条,确认了每人借款数额及利息,其中阿明给刘某的借条上写着:“今借到刘某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实际上该借款数额包括本金13.3334万元、利息7.6666万元,并且阿明于2015年2月再次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欠款。后刘某因多次向阿明催收借款未果,遂向大亚湾区法院起诉,要求阿明偿还本金和利息。 由于双方对借条及利率没有争议,只是对借款2014年以后利息计算的基数有分歧,法官组织阿明和刘某进行了调解,并向双方解释了此案的法律规定:依照《规定》,借款合同中关于本金和利率计算的起算时间有新的规定。阿明2010年11月向刘某借款的本金是13.3334万元,到2014年1月已产生了7.6666万元利息,阿明签下借条,确认欠款数为21万元,相当于确认将这7.6666万元利息再次计入本金,继续向刘某借款。根据《规定》,由于阿明在2014年1月向刘某重新打了欠条,写明欠款是21万元,且原来借款年利率并未超过24%,因此其主张自2014年1月开始,阿明的借款本金为21万元,还款时的利息要以21万元为基数计算,是得到法律支持的。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阿明和刘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一借款纠纷也得到圆满解决。
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