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园洲镇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博罗县园洲镇足球协会,简称为:园洲足协。英文名称为:BoluoYuanzhou Footbal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Y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园洲镇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社会各界足球爱好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博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博罗县。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公园路御景豪庭a栋1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足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制定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管理本协会的足球队。 (三)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组织足球竞赛活动及训练,组队参加各级足球赛事。 (五)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有关人员培训。 (六)开展地区间的足球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八)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足球运动或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其它活动;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增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博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