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68岁的保安陈某,爬上在公司运垃圾的皮卡车上捡废品,司机突然启动车子,致陈某摔下车,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是按第三者责任险赔,还是车上人员赔? 一审判决支持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死者家属获赔38万多元。昨日下午,此案进入二审。据悉,此类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也是少见的。 一审判保险按“第三者”赔38万 据起诉书,一年前,即2014年9月9日上午8时许,市灏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汽车公司”)司机谢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到宿舍楼装载垃圾时,保安员陈某爬上该车的车尾厢拣捡废品。谢某没注意就启动车子,导致陈某从车尾厢摔下倒地。3天后,68岁的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只出具一份《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并未作出事故认定书。死者陈某家属起诉谢某、汽车公司及车辆投保的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共索赔44万元。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强制险保额为12.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为50万元。而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均表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15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司机谢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陈某属“第三者”范畴,并判处保险公司赔付共计38万多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开判例尚无此类案件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属“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其特殊性和案件审判,颇受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有律师表示,此案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此案一审的法官曾宪章说,这是他从业近20年来,遇到第一宗这样的案件。《东江时报》记者了解到,在我市法院系统公开的判例中,并没有像陈某这种情况的案件,这尚属首例。 据悉,陈某的代理律师林志晖、蔡腾辉整理出来长达51页的“(全国)各地法院关于‘车上人员’的会议纪要及判决案例”,供二审法庭参考。林志晖是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他说:“这应该是广东省首例,未发现省内有此类的公开判例。” 昨日下午3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各方并无新的证据,法庭并未进行激烈的辩论。庭审不到半个小时就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争议焦点 受害者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 陈某属“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各方持一词,尤其是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观点针锋相对。而司机谢某一审、二审均未出庭应诉。 死者家属 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赔 陈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陈某应认定为“第三者”,谢某及陈某的用人单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而涉案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用人单位 属交通意外 若担责应由保险赔 汽车公司则认为,此事故属交通意外,谢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对陈某的死亡不应负赔偿责任。而陈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私自爬上货厢捡废品,司机谢某在不知情也无法预料的情况下启动车子。即使要该公司承担责任,也不是主要责任。若认定其应负有赔偿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 受害者存在重大过错应负7成责 保险公司认为,案发时,陈某在车厢上,并无证据在掉落过程中再次与车辆本身发生二次碰撞。陈某私自爬上车厢,事故发生时尚在车上,应属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赔偿范围。 昨日二审庭审上,其代理律师仍坚持陈某属“车上人员”,也提交相应判例支持其观点。同时,其提出,受害者陈某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成的责任。 一审判决 处于车整体外部 认定为“第三者”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被保险车辆(即皮卡车)车尾厢捡废品摔下死亡,其并未处在该车密闭空间内正常载客的位置,而是处在车辆整体的外部,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其应属“第三者”的范畴。 来源:东江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