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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乡低保对象读高中免学杂费关爱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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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更加优惠政策,其中高中阶段免学(杂)费,儿童入读幼儿园每人补贴1000元。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的《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优待对象包括4类人员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2月25日颁布实施,有效期5年,惠及全市低保家庭31221户、低保对象83891人。
  《办法》5年有效期将满,市民政局牵头修订完善《办法》。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进一步减轻了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负担。如按照 《办法》,高中阶段学 (杂)费减免50%、生活费予以适当补助;而根据新《办法》,高中阶段免学(杂)费。另外,按照《办法》,公立和部门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减免30%;而新《办法》规定,儿童入读幼儿园每人补贴1000元。
  优待对象包括哪几类人员?新《办法》规定,优待对象是指持有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保障证》的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具有惠州市辖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4类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可享受免费技能晋升培训
  重新修订《办法》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享受哪些优待?
  根据新《办法》,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低保政策外,凭《保障证》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每户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量应缴纳的自来水水费(超过部分按标准足额交纳),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租住廉租住房的,根据规定减免租金;乘坐公共汽车,按正常票价的50%给予优惠;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在各级政府开设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政府举办的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求职的,免收就业介绍服务费、登记费、人才交流中介费;按规定,可享受免费技能晋升培训,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按照相关规定免费获得法律援助。(记者马海菊)

以上内容转自: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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