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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出借机动车肇事法律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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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能力,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照者使用,实质上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当与肇事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保咸宁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
  嘉鱼县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3月7日6时许,被告李斌在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被告吴新智所有的鄂L72595轿车,从嘉鱼沿S102线到武汉,行至61K+500M处时,将原告李银环撞伤。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当事人李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且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次事故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李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银环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银环伤后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4195.52元。经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银环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评为X(十)级。肇事车辆鄂L72595车主系吴新智,吴新智将该车无偿借与李斌驾驶,吴新智对鄂L72595车辆在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10000元、10000元和2000元,事故发生时在有效保险期内。法院核定原告应获各项赔偿数额为:50087.52元。
  【法院裁判】
  嘉鱼县法院认为,被告李斌未取得驾驶资格,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将在公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李银环撞伤,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对原告李银环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新智,将其所属车辆借与他人,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能力,其在对李斌资格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将所属车辆借其使用,其行为属于滥用“车辆运行控制权”,明知可能造成危险而没有控制危险,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吴新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李斌无证驾驶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共同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地财保咸宁中心支公司辩称,李斌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医疗抢救费,对其它损失不予赔偿。本院认为,交强险合同的主体双方虽为平等主体,但合同的订立及合同内容,均带有强制性,交强险目的和宗旨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的辩论主张,与立法宗旨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大地财保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应在承保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规定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斌和吴新智连带赔偿。据此判决:一、原告李银环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87.5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银环医疗费及后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损失合计31702元。二、由被告李斌、吴新智连带赔偿李银环其余经济损失18385.52元。
  咸宁中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李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李银环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被上诉人李银环因此而受到的各项损失,被上诉人吴新智作为共同侵权人,亦应对该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在两被上诉人未承担责任之前,被上诉人李银环作为该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即上诉人大地财保咸宁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诉人大地财保咸宁支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李银环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被上诉人李斌是否为无证驾驶,并不影响受害人李银环直接要求保险人即上诉人大地财保咸宁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是否行使追偿权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上诉人大地财保咸宁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履行交强险义务后,可对违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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