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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法律基本知识之诉讼常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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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普法教育的推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话语。对于一些简单、小额的纠纷,即使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没有律师帮助,普通老百姓也同样可以“走进法庭”,通过司法裁判保护自己的权利。下面介绍下诉讼的一些基本常识。
1.什么是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诉讼”一词的俗称,而“诉讼”则是法律上的专门术语。诉讼是指当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依法享有起诉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当事人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活动。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一旦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出现“诉讼”,即“打官司”的现象。“官司”从性质上分,主要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
2.什么是民事官司?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由人民队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活动,这种活动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
3.什么是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是刑事诉讼的俗称,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进行的活动。
4.什么是行政官司?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活动。行政官司,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法律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俗称“民告官”的官司。行政官司的特点是:
(1)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故行政官司的被告是恒定的。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被认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法律,或是越权,滥用职权。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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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之霸 LV.46+ 2014-4-20 09:29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希望不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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