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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法官提醒:欠薪入刑,老板们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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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时报记者 刘小利  通讯员 廖蔚

        在南城某食品贸易部工作的李某工作两年半收了张欠条;

        在石碣某加工店做电工的张某不仅被拖欠工资,店方还称其是来偷学技术的;

        从事建筑工程外架搭棚工作的工人许某被老板拖欠近4万元工资。

        他们都有相同的遭遇,就是被拖欠工资,不过,他们因为采取了法律途径,最终也得到了相同的结果,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每年年底,薪资纠纷都会增加。本期以案说法,以来自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三个欠薪案例,来告诉大家,遭遇欠薪应该怎么办?

        法律专业人士也提醒,欠薪入刑,老板们别以身试法。

       案件   打工两年半收了张欠条

       从2008年3月到2010年10月,李某在南城某食品贸易部工作。工作两年半,老板一直没给李某发工资,共拖欠25780元。

        2010年10月,李某离职,老板蓬某球不久后给他打了张欠条,确认尚欠他25780元工资。

        两人约定,这笔欠款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780元,其余款项要于2010年12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每拖欠一天,加付欠款额的百分之五,所有欠款要在2012年12月12日前付清。

        后来,老板只支付给李某部分工资,剩余的17700元一直拖着不给,李某多次追讨也未果,将蓬某球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工资177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工作过的食品贸易部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李某伟是蓬某球的妻子,但贸易部是蓬某球出资设立的。

        李某离职后因贸易部长期拖欠工资,经双方协商,由蓬某球替贸易部向李某支付工资25780元,并打了欠条。

        欠条上写明了蓬某球欠李某的工资数及具体还款时限金额等事项。

       庭审中,李某要求蓬某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蓬某球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欠条、结婚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其在南城某食品贸易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合计2578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至今尚欠他工资17700元,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17700元。

        另外,根据欠条中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说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也有依据。原告在诉讼中表示其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金额未超出根据案涉欠条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对原告此项主张,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限蓬某球向李某支付工资177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案例   欠薪还抵赖,老板告了员工

       今年3月13日,张某到石碣某五金机械加工店做电工,双方约定工资100元/天,月工资3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5月6日,加工店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共拖欠49天工资4900元。

       被老板拖欠工资,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碣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加工店支付拖欠他的工资、追讨工资期间的误工费等款项。

        今年6月17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张某和加工店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加工店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被告工资4900元,驳回张某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对于仲裁庭的裁决,加工店一方不满,后向法院提出诉讼,将张某告上法庭。

        加工店称, 他们从来没有聘用过张某,店内招录所有员工都是老板杜某聘用,而张某说的他是被另一合伙人胡某招录的不符合事实。张某只是想偷学技术,加工店没有张某的个人信息及工资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张某支付工资4900元。

        对此,张某辩称,招他进店的胡某是加工店的合伙人之一,在仲裁阶段,胡某已确认张某是其聘请。他在加工店工作期间,胡某以老板自称,而工人和客户也都称呼其为“胡总”。张某还反驳了加工店一方称其进店是为偷学技术的说法,他说,自己已有电工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石碣某五金机械加工店与被告张某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5月6日解除;原告需向被告张某支付工资4900元。

        案例    做杂工被欠近4万元工资

       许某是从事建筑工程外架搭棚工作的工人,2011年,他来到郑某承包的某花园外架搭棚工程的工地上做杂工。

        双方约定每天工资220元,总做工天数是210天,总工资为46200元。

        在施工中,许某以借支的方式向郑某借支了7000元工资,在工作完成后结算工资时,郑某尚有39200元未付给许某。

        近4万元的工资拿不到手,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郑某向自己支付工资39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郑某向许某等15人出具工资表,工资表的抬头为花园施工班组工人工资表,备注“共359040元(未付),以上所有工人工资欠款属实”。该工资表载明“许某工作210天,每天工资220元,工资46200元,借支7000元,余39200元”,郑某还在工资表中的欠款人一栏签名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许某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许某支付工资39200元。

       律师说法

       欠薪追刑责,讨薪要依法

        年底临近,薪资纠纷增加,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熊氢玲建议:遭遇欠薪,员工可先找用人单位行政或负责人,尝试协调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调解;还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镇街的仲裁庭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查清欠薪事实后,会向用人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如用人在限期整改时间内仍不支付劳动者薪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可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除赔偿拖欠薪资外,额外多支付50%到1倍拖欠薪资的金额。

        如劳动者不满劳动仲裁的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欠薪入刑,老板们别以身试法。

        欠薪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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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倒序浏览
丿亅乀光軍 LV.12 2013-12-16 10:13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珠海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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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之霸 LV.46+ 2013-12-16 10:41
板凳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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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之霸 LV.46+ 2013-12-16 10:41
地板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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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也好色 LV.22 2013-12-16 11:01
5# 来自: 中国香港
收到!又学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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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米唔靓女 LV.26+ 2013-12-16 13:12
6#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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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人 版主 2013-12-16 13:28
7#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哦!明天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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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 LV.21+ 2013-12-16 19:23
8#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这个法律最实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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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 ... LV.36+ 2013-12-16 22:36
9#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甘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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