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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离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可诉讼法院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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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提示:男女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在诉讼时效内可诉讼到法院要求再次分割。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10日,小王和小张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7年7月17日,小王和小张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小张抚养,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小区A房屋归小张所有,位于某小区B房屋归小王所有,房屋内相应的家电家具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存款、股票、现金;无债权债务。



2009年8月,小张的朋友告诉小张,小王在离婚时隐瞒了另外两套C房屋和D房屋,价值约300万元。经委托律师调查发现,房屋C系售后公房,产权登记时间为2002年6月8日,房屋D系商品房,产权登记时间为2007年7月18日。小张要求小王分割隐瞒的房屋,经协商未果,诉讼到法院。



原被告主张:



原告要求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房屋C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D是在离婚后第一天办理的产权登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称是个人财产,房屋C系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并由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目的是为避免将来的遗产税等。根据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D是在离婚后取得,应当认定为是其个人财产。据此,拒绝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C系被告父母承租并出资购买的售后公房,虽婚后取得产权,但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房屋D于原被告离婚后取得,但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时间及律师调取的转款凭证可知,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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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MAN188 LV.100 2013-8-3 07:16
沙发 来自: 中国广东惠州
好那么多钱来分,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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