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共同财产认定

kan

2012-05-14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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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自己占个位置先!女士们,你们好好看清楚了!这个司法解释对你们很不利的啦!(不过本人觉得对夫妻双方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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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TOPMAN188:你的靓位比大山干掉了! (2012-05-14 18:38)
第一次给大山干掉了!!你也干掉我的第一帖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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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You:那,其中一方出资买的不动产,名字只写了对方,那离婚的时候出资方有无权要翻这不动产?

(2012-05-14 19:54)

婚前的以一方的资产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只要男方不同意以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不得视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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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You:那,其中一方出资买的不动产,名字只写了对方,那离婚的时候出资方有无权要翻这不动产?

(2012-05-14 19:54)

我觉得婚姻法解释三出台是明确了女生们以前的结婚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的时代过去了!!如果你还想这么做,假设某一天真的离婚,靓女们你们有可能净身出屋!甚至到头来离婚时带走的东西比你带来的东西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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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You: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的,但登记的是女方的名字,能拿它回来吗? (2012-05-14 21:34)
那就属于男方婚前赠与的财产,都登记在你的名下当然属于你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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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You: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的,但登记的是女方的名字,能拿它回来吗? (2012-05-14 21:34)
如果有这样的男生,我也想做一回女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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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

You:真的有,在身边有好几个例子。有人离婚还想要回来。 (2012-05-14 22:40)
那就代表她们好运气!我的案件中大多数都登记在小朋友的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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