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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圈套员工掉陷阱 “申请辞职”丢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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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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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01年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员。但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为拿到数目不小的押金,她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审理结果:驳回了小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金,采取各种办法,强迫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的甚至误导员工,明明是单位解聘员工,还让员工填写“辞职表”。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来举证难度很大;而对他们最不利的证据就是主动辞职的证明_“辞职表”。 本案中,如果是公司裁员,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李无法举证,故最后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证据_“辞职表”,最终小李输了官司。另外,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的,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因此,如果小李搞清楚“辞职”和“解聘”的关系,明白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能避免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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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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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现实的社会,到处都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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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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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不近乎人情的,中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普通老百姓也不很懂法,很容易被人钻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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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制度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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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n 于 2011-1-11 13:47 编辑

其实这个不关司法制度的事,签定上述辞职协议是个人的意思表示而已,厂方并没有强迫你违背你的意思自治,因此你必须对你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我发本帖上来,是希望本社区或者看过本帖的朋友要小心厂方的这一招。
上述这一招是厂方规避法律责任的招数。
年终了,希望大家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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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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