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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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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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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解读: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现在有所改变,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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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个主题都是“新司法解析关于房产归属”,而且内容不是很多,我觉得适合放在一个帖子,方便网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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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介意闲逛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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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s:16][s:16][s:16][s:16][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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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子良 发表于 2010-11-18 12:12
几个主题都是“新司法解析关于房产归属”,而且内容不是很多,我觉得适合放在一个帖子,方便网友看。

放在一个贴上显得内容很多,所以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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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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