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生 发表于 2012-4-8 09:30

找县长

九潭一本道 发表于 2012-4-8 10:56

不知道

蟑螂哥哥 发表于 2012-4-8 17:15

卖了搞开发,当地经济搞好了,你的福利就好了呀,看开点,有红分就行了。

意解天下 发表于 2012-4-9 00:10

回 蟑螂哥哥 的帖子

蟑螂哥哥:卖了搞开发,当地经济搞好了,你的福利就好了呀,看开点,有红分就行了。 (2012-04-08 17:15) images/back.gif

村委会卖的一分毛都没得分~都给那几个人民公仆用到所谓的开支去了

阳光雨季 发表于 2012-4-9 10:02

你不知道官有两个口吗?

chen949 发表于 2012-4-11 12:33

粤9316 发表于 2012-4-12 09:55

微笑 发表于 2012-4-13 16:30

每次选举都会用钱买票,为啥?真的是用钱买个职位来为人民服务?哪来那么好的人民公仆?

意解天下 发表于 2012-4-14 11:32

kan 发表于 2012-4-14 14:51

如果出现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国土资源局投诉!!

kan 发表于 2012-4-14 14:59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珍惜现拥有的 发表于 2012-4-15 08:59

不卖地只拿那么点死工资啊?什么时候才能回本啊?参选不用花钱啊?有见过白色的乌鸦吗?一样黑!!!!!!!!

珍惜现拥有的 发表于 2012-4-15 09:03

回 kan 的帖子

kan: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 .. (2012-04-14 14:59) images/back.gif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用的

kan 发表于 2012-4-15 09:48

回 珍惜现拥有的 的帖子

珍惜现拥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用的 (2012-04-15 09:03) images/back.gif

我问你,你有没有去试过先?

粤9316 发表于 2012-4-15 10:33

三打两建应该首打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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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村委会卖地要谁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