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值得一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5.htm#8建议所有业主参阅《物业管理条例》
回 cindy威威 的帖子
cindy威威:作为一个受害者,我真的很寒心!住在这样的示范小区,住在这样一个所谓园洲高档小区,居然会被接二连三偷东西,我真的不敢想像昨天凌晨要是家里人起来刚好碰到贼,那又会发生什么不堪设想的后果???!!!难道真的要出了人命才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吗?(2012-02-27 16:17) images/back.gif
受害者终于来了
回 砍柴的樵夫 的帖子
砍柴的樵夫:看来是没找到示范物业单位. (2012-02-27 17:01) images/back.gif对,没配好对。
示范小区也来个示范管理才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