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 发表于 2012-1-6 14:12

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转]


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
  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 ,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
  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 .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质地板) ,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条是对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责任承担问题...

园洲一本道 发表于 2012-1-6 14:16

唔睇唔知一睇吓一跳

kan 发表于 2012-1-6 14:19

回 园洲一本道 的帖子

园洲一本道:唔睇唔知一睇吓一跳 (2012-01-06 14:16) images/back.gif

有什么好怕!你看过有第二个上海“莲花河畔景苑”的报道吗!证明开放商的楼是合格的!

园洲一本道 发表于 2012-1-6 14:23

我想比小小戏你姐

TOPMAN188 发表于 2012-1-6 18:43

5知讲乜好

TOPMAN188 发表于 2012-1-6 18:44

kan 发表于 2012-1-6 21:47

回 TOPMAN188 的帖子

TOPMAN188:5知讲乜好 (2012-01-06 18:43) images/back.gif

呵呵,吾知讲乜!吾理点样都好,我感谢你对法律版的关注同支持!

TOPMAN188 发表于 2012-1-6 22:13

感谢分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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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洲一本道 发表于 2012-1-6 23:13

心路 发表于 2012-2-3 23:13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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